(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區級城市管理、綠地系統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區管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工程技術方案的審查;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三)負責區管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區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全區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
(四)負責全區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五)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導街鎮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熱管理。
(六)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城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主城區兩江水域垃圾清漂和船舶廢棄物接收處理除外);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指導街鎮環境衛生工作。
(七)牽頭組織開展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指導街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主城區兩江水域垃圾清漂和船舶廢棄物接收處理除外)等收運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的監督。
(九)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指導監督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置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城市公園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建設項目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管理;指導監督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組織開展城市義務植樹活動;指導監督城市公園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管理的數字化、智慧化建設與運行的監管;負責城市管理的科學研究和教育工作;指導城市管理高新技術推廣和運用;負責城市管理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城市管理行業人員培訓。
(十三)加強城市管理領域綜合執法工作,具體執法交由相關執法隊伍承擔,并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十四)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十五)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