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華)行罰決字〔2024〕80號
違法行為人?王某某,男,42歲,1982年01月04日出生,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無。
現查明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6日,王某某在重慶市渝北區紫荊商業廣場附近利用微信轉賬10000元通過楊某在境外賭博網站上針對歐洲杯球賽以單筆下注250元、500元、8000元以猜比分、買輸贏的方式進行賭博,非法獲利4180元,以上事實有王某某的陳述、楊某筆錄材料、微信聊天記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據保全決定書及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戶口頁、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七十條之規定,現決定給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四百元的行政處罰,對王某某參與賭博的14180元賭資予以收繳。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華新街派出所兩名民警送王某某至重慶市江北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執行期限自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4日止);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收繳物品清單共壹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