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
當事人:胡*源
住所(住址):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村*號附*號*??????????
身份證件號碼:5116**********7337 ???????????????
當事人胡紅源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案一案,經(jīng)本機關依法調查,現(xiàn)查明:
當事人胡*源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4年3月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qū)分局向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胡*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從犯、坦白和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情節(jié),依法決定對胡*源不起訴。2024年9月20日,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將本案移送重慶市農(nóng)業(yè)綜合行政執(zhí)法總隊。2024年9月25日,本機關收到重慶市農(nóng)業(yè)綜合行政執(zhí)法總隊《關于組織辦理胡某某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案及相關案件的函》。2024年9月30日,本機關對胡*源涉嫌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案立案調查。當事人2024年11月14日到本機關接受了進一步問詢,制作了詢問筆錄,至此調查終結。
經(jīng)查,2024年1月10日晚,當事人胡*源在不清楚運輸路線和魚類品種的情況下,以500元一趟的價格,接受秦*勇雇傭作為長途運輸輪換司機,與秦*勇一同駕駛秦智勇借用的長安貨車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qū)格里坪鎮(zhèn)莊上村,次日運輸圓口銅魚一批返回重慶市江北區(qū)“漁人灣碼頭”水產(chǎn)市場后,當事人即離開,尚未取得違法所得。后秦*勇將該批圓口銅魚轉運至兩江新區(qū)金開大道復地上城小區(qū)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涉案圓口銅魚被依法扣押后放流至重慶市嘉陵江流域。經(jīng)查證,涉案圓口銅魚捕撈于金沙江流域。金沙江流域全年、全域禁捕。經(jīng)鑒定,涉案圓口銅魚來源于野外種群,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74363元。2024年1月12日當事人胡*源被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24年11月14日,當事人到本機關接受問詢時的供述與前期在公安機關接受問詢完全相符。
當事人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之規(guī)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 胡*源戶籍信息;
2. 胡*源詢問筆錄2份;
3. 秦*勇詢問筆錄1份;
4. 謝*(車主)詢問筆錄1份;
5.《檢查意見書》;
6.《不起訴意見書》;
7.《司法鑒定意見書》;
8.《重慶市渝北區(qū)法院刑事判決書》(2024)渝0112刑初956號。
2024年12月18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江北(農(nóng))罰告〔2024〕32號),本機關在當事人簽收過程中告知了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參與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jīng)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過錯;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且情節(jié)輕微,具有從犯、坦白和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涉案圓口銅魚被依法扣押后及時放流至重慶市嘉陵江流域,未造成被食用或大量死亡的嚴重后果。涉案圓口銅魚數(shù)量較多、價值較大。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同時參考本團伙案中另案作刑事處罰的秦智勇、胡繼明等四名違法人員被判處罰金金額(20000元、10000元不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jīng)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小寫:10000.00元)。
當事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到重慶市江北區(qū)行政審批大廳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guī)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