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重慶繁*動物醫院有限公司江北店
營業執照注冊號:9150**********DQ38
聯系電話:15*******00
住址:江北區華新街街道紅砂磧**號附10號
當事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獸藥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該店門店懸掛的招牌名稱為“繁*動物醫院”,執法人員根據其提供的處方箋隨機檢查藥房獸藥,工作人員提供出頭孢泊肟片、舒敏、寵心安、賽瑞寧等藥物,無法提供苷佑安護肝片、癌貝斯、人血白蛋白等藥物。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店內庫存有人用藥品西沙必利片2盒、無獸藥生產批號的美斂新液2盒、過期的獸藥縮宮素注射液3盒。該店工作人員承認其在開展動物診療活動中使用了部份人用藥品及一些沒有批準文號的獸藥。根據其提供的處方箋,該店使用假劣獸藥及人用藥品共獲取收入3135元。同時,該店工作人員無法提供該機構的獸藥進貨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動物診療許可證復印件1份;
4、處方箋5頁;
5、電子病歷6頁;
6、負責人《詢問筆錄》1份;
7、《現場檢查筆錄》1份;
8、現場檢查照片5頁;
9、政務信息系統管理平臺獸藥查詢記錄4頁。
當事人開展動物診療活動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獸藥行為,違反了《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獸醫器械和獸藥,不得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獸醫器械、假劣獸藥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及《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的規定。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對其違法事實不進行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要求,但口頭要求從輕處罰。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當事人在診療過程中使用了假劣獸藥和人用藥品。鑒于當事人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積極配合執法機關接受調查,如實陳述違法行為,且涉案違法所得較少。根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以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罰款數額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則: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的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機構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獸藥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35元;
2、處罰款人民幣11000元
以上罰沒金額共計14135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江北區行政服務大廳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北區人民政府或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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