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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黃喬)如何防止用人單位惡意注銷侵害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5月2日,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在解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時說,為此,《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 “市場主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而注銷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現象,實踐中農民工因用人單位注銷工資得不到保障的問題時有發生。”該負責說,為保障農民工在用人單位注銷情形下的勞動報酬權益,防止用人單位惡意注銷侵害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并將依法清償農民工工資作為注銷登記的前置程序,這有利于避免用人單位惡意注銷登記以逃避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
??? 同時,《條例》還規定了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未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該負責人說,這一規定一是明確用人單位已登記注銷的,主要出資人負有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二是明確主要出資人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前,不得注冊新用人單位。該規定對解決用人單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后主要出資人重新成立新的用人單位來規避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的問題具有防范作用?。
??? 該負責人還提示說,農民工工資未依法清償的,影響用人單位注銷登記,為保證用人單位注銷登記順利進行,用人單位要依法清償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主要出資人要履行好出資人的監管責任,監督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出資人要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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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相關法條規定
???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完)
來源自重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