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念旬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7MA60FNYX9J
地址:重慶市江津區德感工業園平蘭路F-01-39號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3月31日夜間,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承建的江北區觀音橋組團I分區I08-2地塊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地址位于觀音橋建北六支路,該處屬于噪聲敏感區域,你單位在未取得夜間施工證明的情況下,在該地塊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江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噪聲進行了現場監測,監測報告{江環(監)字〔2025〕第ZF069號}顯示:夜間噪聲監測結果、最大聲級監測結果均未達到《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表1標準限值,其中等效聲級監測結果超標2分貝,最大聲級監測結果超標1分貝。上述行為構成“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2.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旬的身份證復印件;3.被調查人滕*的身份證復印件;4.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給被調查人滕*出具的委托書;5.施工許可證復印件;6.江北區觀音橋組團I分區I08-2地塊項目施工合同;7.關于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的情況說明;8.相關施工日志。
證據1-6由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全員滕*于2025年6月5日提供,證據7-8由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提供,證明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是江北區觀音橋組團I分區I08-2地塊項目的實際施工單位,本案的違法主體是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9.2025年3月31日夜間投訴單;10.2025年3月31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1.2025年3月31日夜間影像資料;12. 2025年5月29日江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提供的監測報告{江環(監)字〔2025〕第ZF069號};13.2025年6月5日執法人員對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全員滕*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
證據9-13證明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的江北區觀音橋組團I分區I08-2地塊項目,在未取得夜間施工證明的情況下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14.我局2025年7月28日印發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江環責改〔2025〕12號)和2025年8月19日印發的《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不罰告〔2025〕3號),證明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15.2025年8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證明重慶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完成了整改并提交了承諾書。
1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證明執法人員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書、證據具有合法性。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需要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規定。
經查詢,兩年內你單位未受過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且你單位及時制定專項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簽署了承諾書。2025年8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承建的江北區觀音橋組團I分區I08-2地塊項目進行復查,通過查詢施工日志,你單位于2025年4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未再安排夜間施工作業。同時,執法人員查閱了2025年4月1日至7月31日的“12345”熱線系統平臺數據,未發現你單位有夜間噪聲擾民投訴。
鑒于你單位已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經集體研究決定,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不罰告〔2025〕3號),告知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違法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一)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小于0.2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噸,5≤pH<6或者9<pH≤9.5,噪聲超標3分貝以內,檢查發現當日內完成整改的;”規定,你單位系初次違法,噪聲超標3分貝以內,并已及時改正,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對你單位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做好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案、措施、信息公開、值班值守等工作,加強與周邊群眾的溝通,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化解,解決噪聲擾民問題。
?
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