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張**; ????????性別:男; ???????年齡:32歲; ?
身份證號:360502**********32;
聯系電話:152******55;??
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路**號;
所屬單位: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職務: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鎮。?
現查明,你存在下列行為:2024年9月16日7時許,在江北區觀音橋塔坪39號改造項目,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組織工人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導致工人何**死亡,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5.323959萬元。
你作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嚴格履行崗位安全管理責任,未對該事故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詢問筆錄及相關印證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之規定。你2023年年收入為96000元,決定對你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為38400元。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收款人: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賬號: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
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
??????????????????????
??????????????????????????????重慶市江北區應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