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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 (一)評估背景
???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增強制度建設的公信力和執行力,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活動,根據《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已屆滿兩年的,應當組織進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江北府發〔2017〕82號)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通告》),實施已屆滿兩年,因此需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
??? (二)評估目的
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江北府發〔2017〕82號)的內容、實施成效、存在問題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價,提出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廢止、解釋、制定配套制度、改進管理等評估意見。
(三)評估原則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民主參與、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 (四)評估對象
???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江北府發〔2017〕82號)。
??? (五)評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8年第16號,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訂);
??? 3、《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2013年9月10日);
??? 4、《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2018年7月26日修正);
??? 5、《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21年5月27日);
??? 6、《重慶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工作方案》(渝環辦〔2017〕383號,2017年9月25日印發);
??? 7、《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號,2019年9月26日);
??? 8、《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江北區政府辦,2021年2月10日)。
??? (六)評估方法
評估工作主要采用公開征求意見、走訪調研、專家論證會、座談會、文獻搜索等方式方法。
二、評估工作基本情況
(一)成立評估工作小組
為全面做好《通告》制定后評估工作,江北區生態環境局成立了后評估工作小組,明確了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和工作步驟,明確職責、細化分工,從組織上保障了《通告》制定后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制定評估方案
按照《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的規定制定了《通告》制定后評估的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從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評估步驟等方面制定了詳細的實施計劃,明確了工作內容、時間節點、質量要求等,確保了《通告》制定后評估工作的順利推進。
(三)征集意見
通過江北區人民政府網公開征求社會及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同時向觀音橋街道、鐵山坪街道、五寶鎮等街鎮開展了現場調研及意見交流,全面了解江北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收集意見建議2條,主要包括涉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部門之間的聯動及日常宣傳指導方面。
(四)分析評價
評估小組將收集的意見建議和相關材料進行了匯總、分類,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在分類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詳細梳理和精準分析,總結提煉《通告》施行過程中的效果經驗,查找和發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評估意見,得出初步評估結論。
(五)形成評估報告
評估小組對得出的初步結論進行了會商和論證,經過評估小組集體會議討論,形成了評估報告,建議《通告》繼續實施。
三、《通告》實施基本情況
自2017年11月1日起《通告》施行以來,區生態環境局通過在行政服務中心、街鎮辦事大廳發放告知書、機械環保編碼登記攻略、媒體宣傳等方式做好編碼登記工作的宣傳、引導。
江北區生態環境局及街鎮積極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2019年至2021年,每年開展“4.22”世界地球日、“6.5”環境日等與環境相關的節日宣傳活動。號召居民要提高環境保護意識,主動參與到環境保護工作中來,為營造舒適、和諧的人居環境貢獻自己的力量。2021年制定了《2021年江北區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要點》(江北環發〔2021〕21號)。通過加強與傳統主流媒體、政務媒體,以及網絡媒體的深度合作。充分依托“4.22”地球日、“5.22”生物多樣性日、“6.5”環境日、低碳日、臭氧日、無車日等與環境相關的節日宣傳活動。面向學校、企業和社區,有針對性開展環保主題社會實踐活動,帶動城鄉居民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出環保新媒體產品,積極打造倡導綠色低碳生活、創建“無廢城市”、建設生態美麗江北為主題的短視頻、微電影、動畫、漫畫、原創音樂以及文學作品。
江北區2018至2021年期間持續開展、深化“藍天保衛戰”工作。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各行業的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編碼登記情況進行檢查,對完成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開展抽查核實。對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中及物流園區、港口、碼頭等區域非道路移動機械開展編碼登記工作,并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轄區內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了抽檢,檢測的使用柴油燃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檢測結果均合格,大氣污染物均滿足達標排放要求。建立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常態化環保監管機制,加強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的監督管理。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遵守禁用區規定情況、尾氣排放狀況等進行嚴格檢查。江北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內未發現禁止的國一及以下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禁用區內使用。未發現違規使用重油、渣油、地下黑油等劣質油品的行為。
自《通告》2017年施行以來,區生態環境局定期舉行新聞通氣會,介紹全區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主要包括持續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抓好環保督察問題整改等重點工作的進展及成效。
區生態環境局委托三方公司于2021年9月下旬開始對轄區非道路移動機械開展現場摸底調查及環保編碼登記工作,對區內碼頭、在建工地、企業等地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摸底調查,通過開展政策宣傳、現場調查等方式通知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向區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機械基本情況;對使用單位正確開展編碼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對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信息核查、號碼噴涂制作、發放。截至目前已完成了500輛設備編碼登記審核、備案。
四、主要評估內容
1、合法性評價
合法性是指規范性文件的各項規定是否與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一致。《通告》作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的重要依據與指導,其本身的制定與實施是否符合相關上位法的規定是《通告》得到實施和貫徹的前提。《通告》立法位階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時主要依據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參照的地方性政策包括《重慶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工作方案》。
(1)制定目的
《通告》制定、發布主體為江北區人民政府,起草部門為江北區生態環境局。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通告》制定主體合法。《通告》的制定目的為“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控制,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上位法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保持一致。
(2)認定標準及禁用區劃定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第六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可以對高排放機動車采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標準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017年9月25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重慶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工作方案》(渝環辦〔2017〕383號),規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指“在用國一及以下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規定各區縣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范圍至少應包括城市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其中江北區包括:觀音橋街道、華新街街道、大石壩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灘街道、鐵山坪街道、郭家沱街道、魚嘴鎮、復盛鎮、五寶鎮。非道路移動機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可運輸的工業設備以及不以道路客運或貨運為目的的車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打樁機、鏟車、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旋挖機、混凝土輸送泵等多種機械類型。
江北區作為重慶市主城中心城區之一,轄9街3鎮,常住人口92.65萬,榮獲全國文明城區、全國雙擁模范城、全國平安建設先進區和全國和諧社會建設示范城區等榮譽稱號,城鎮化率已達96.5%。
《通告》中劃定的禁用區范圍、認定標準制定依據為《重慶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工作方案》,與上級規定保持一致,且符合江北區作為主城中心城區、文明城區實際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上位法中關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要求。
(3)禁用區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第五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重慶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工作方案》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內,禁止國一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非道路機動機械使用。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使用國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其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相關標準規定的排放要求。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通告》第三條明確禁用區管理規定,與《重慶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工作方案》保持一致,總體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關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管理規定。
(4)違反禁用區管理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維修,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罰款。”
《通告》第四條明確了違反禁用區管理的法律責任,對違反《通告》規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通告》的執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通告》規定的行政執法法律依據合法。
綜上所述,《通告》的制定目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用區劃定范圍、禁用區管理規定以及違反禁用區管理的法律責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工作方案》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在指導思想、管理要求等方面具有一致性,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評價
合理性是指規范性文件在實施過程中,是否能體現公平、正義原則的要求,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是否采用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立法目的,法律責任是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本《通告》執行過程中行政相對人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單位,《通告》中設置的相對人義務即禁用區管理規定,管理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保持一致,未增設相對人義務條款。《通告》中無減損相對人權利的條款。
本《通告》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關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管理要求未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事項。本《通告》關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未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事項,未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條件。
本《通告》行政相對人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單位,不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未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不存在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違法設置市場準入、退出條件。
綜上所述,結合江北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要求, 《通告》自施行以來,對于相關措施的實踐操作來看,其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必要的、適當的、合理的。
3、可操作性評價
可操作性是指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是否完備,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內容是否簡便、易于操作。
《通告》第一條規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江北區禁用區劃定范圍,以街道、鎮為單位,包括整個江北區行政區域。從行政管理角度,在具體實踐中已于管理,簡單易行,凡江北區境內均為禁用區,也符合江北區作為文明城區、重慶市中心城區實際情況。
《通告》第二條規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為“國一及以下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制定依據為《重慶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工作方案》。在管理和實踐中可通過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動機銘牌上的發動機型式核準號、機械環保信息標簽上的機械環保代碼直接判定設備是否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判斷標準客觀直接,易于操作。
《通告》第三條第(一)項明確了從2017年11月1日起,江北區禁用區內全面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執行時間與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重慶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工作方案》保持一致。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了在禁用區內使用國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其大氣污染物應滿足達標排放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根據《高污染燃料目錄》,渣油、重油屬高污染燃料,屬江北區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的燃料。從源頭上斷絕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途徑。
《通告》第四條規定“對違反通告規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為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
綜上,該《通告》基本具備可操作性。
4、協調性評價
協調性是指規范性文件與其他上位法律法規、同位法律法規文件之間是否存在沖突,規定的制度是否能夠互相銜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等。
《通告》立法位階為規范性文件,江北區未發布關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相關的同位階法律法規,《通告》未要求建立配套制度。
禁用區管理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五十一條:“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第四十七條:“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料” 能夠相互銜接、互相協調。
同時,《通告》中規定的禁用區劃定范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禁用區管理規定與《重慶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及禁止使用區域劃定工作方案》保持一致,能夠相互銜接、互相協調。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習近平作了重要講話。提出 “十四五”時期,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得到優化,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轉型成效顯著,能源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生態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鄉人居環境明顯改善。全會提出到2035年廣泛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碳排放達峰后穩中有降,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基本實現。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完善生態文明領域統籌協調機制,構建生態文明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全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通告》的制定目的為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控制,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符合當前的生態環境改革精神及發展形勢。
綜上所述,《通告》與其他法律法規與規章等設定的各項制度之間相互銜接協調,不存在沖突,符合協調性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效果
1、執行成本
(1)制定成本
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和《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等規定,《通告》在制定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的流程,評估、調研、征詢意見、修改完善都要花費一定人力、財力成本,本次后評估工作通過公開采購方式(最低價評審法)委托三方單位開展,該過程成本相對較低。
(2)執法成本
《通告》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涉及機械環保編碼登記、政策宣傳、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相關部門相互協調,需配備相應的行政資源、檢測設備。《通告》的執法成本比較穩定。
(3)守法成本
《通告》在實施過程中,基本上沒有發生法律糾紛。《通告》的行政相對人按照規定時限淘汰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日常監督檢查中未發現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情況,未發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用區未發現違反《通告》的情形,未對禁用區內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過行政處罰,不存在守法的成本。
(4)社會成本
《通告》規定了江北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劃定范圍、認定標準、管理規定等內容,行政相對人為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單位。淘汰不滿足規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會使行政相對人財產有一定的損失,但是淘汰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后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減少,產生一定的環境正效益,且淘汰設備為老舊設備,價值較低。總的來說,對社會的負擔小,執行過程中所需社會成本較低。
2、執行效果
執行效果指執行規范性文件實現的效果,《通告》的執行效果主要體現在生態環境效益方面。
《通告》實施以來,為規范江北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力促進了江北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管理,對有效改江北區環境空氣質量作出應有的作用,達到了《通告》制定的目的。禁止了不滿足標準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和冒黑煙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使用,減少了江北區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的排放,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進一步改善城鎮環境空氣質量,近年來,江北區環境空氣質量總體狀況持續改善,空氣質量優良天數由2018年317天達到2020年330天,環境空氣質量有明顯提升。
江北區各年環境空氣質量狀況(μg/m3)
|
年份 |
優良天數 |
PM10 |
SO2 |
NO2 |
PM2.5 |
O3 |
CO(mg/m3) |
|
2017 |
/ |
63 |
11 |
42 |
39 |
165 |
1.4 |
|
2018 |
317 |
54 |
10 |
39 |
34 |
163 |
1.3 |
|
2019 |
311 |
52 |
8 |
39 |
35 |
160 |
1.4 |
|
2020 |
330 |
54 |
7 |
36 |
32 |
148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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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估結論
(一)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管理機制不健全,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缺少協調聯動,基層街鎮巡查缺乏設備信息。建議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管理信息共享渠道,涉及設備管理的相關部分共享信息。
2、非道路移動機械普法宣傳創新形式不夠,仍拘泥于發普法資料、設普法宣傳欄等傳統形式。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機主表現不積極或者未收到相關登記通知,導致信息登記緩慢或遺漏。建議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告知,同時加強對基層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二)評估結論
根據《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的規定,結合評估小組綜合討論的結果,評估小組認為:《通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的規定,結合江北區實際,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的范圍和管理作出了系統規定,總體表述規范,結構嚴密,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針對性,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管理起到積極作用,有效改善了全區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從總體上來看,《通告》制定質量較高,執行情況較好。為繼續鞏固和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水平,推動江北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空氣質量更上新臺階,《通告》應繼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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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
?????????????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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