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評估背景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增強制度建設的公信力和執行力,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活動,根據《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的通知》(江北府辦發〔2021〕7號)要求,應當組織進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江北府發〔2021〕1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即將屆滿四年,因此需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
(二)評估目的
對《實施辦法》的內容、實施成效、存在問題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價,提出行政規范性文件廢止、制定配套制度、改進管理等評估意見。
(三)評估原則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民主參與、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評估內容
《實施辦法》各項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相一致;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得到體現;各項政策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文件內容與新的制度是否互相銜接;規定的政策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征地補償安置中存在的問題;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序是否正當、簡便,易于操作;文件制定技術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其他相關內容。
(五)評估依據
1.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經2021年4月21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3. 2021年7月1日施行的《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第344號令);
4.2021年7月1日施行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
5.2022年2月2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52號)對《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第344號令)進行修改的條款;
6.2025年1月1日施行的《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2024年7月31日經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六)評估方法
評估工作主要采用走訪調研、座談會等方式方法。
二、評估工作基本情況
(一)成立評估工作小組
為全面做好《實施辦法》制定后評估工作,江北區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務中心成立了后評估工作小組,明確了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和工作步驟,明確職責、細化分工,從組織上保障了《實施辦法》制定后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制定評估方案
按照《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的規定,制定了《實施辦法》制定后評估的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從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評估步驟等方面制定了詳細的實施計劃,明確了工作內容、時間節點、質量要求等,確保了《實施辦法》制定后評估工作的順利推進。
(三)征集意見
于2025年6月16日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于2025年6月18日通過征求意見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已收到相關意見建議9條。
(四)分析評價
評估小組將收集的意見建議和相關材料進行了匯總、分類,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在分類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詳細梳理和精準分析,總結提煉《實施辦法》施行過程中的效果經驗,查找和發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評估意見,得出初步評估結論。
(五)形成評估報告
評估小組對得出的初步結論進行了會商和論證,經過評估小組集體會議討論,形成了評估報告,建議修改《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江北府發〔2021〕16號)。
三、實施情況及成效
《實施辦法》包括總則、征地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獎勵、附則共6章32條和附件1江北區農村房屋重置價格標準、附件2自有農房或自有承包地從事養殖類生產經營活動一次性搬遷補助標準。《實施辦法》與《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江北府發〔2013〕53號)相比,在補償方面,各項補償(補助)標準顯著提高,如土地補償費不需扣除80%的養老保險統籌費用,房屋按照重置價格補償,同類型房屋標準提高近50%,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分類明確補償(補助)標準和方式。在住房安置方面,以征地范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與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格之差確定貨幣安置標準,提高了群眾選擇貨幣安置的積極性,減少了安置房安置產生的長期在外過渡、安置房質量問題等諸多矛盾。《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以來,江北區先后實施了郭家沱街道半節崗社、五寶鎮大晏路、馬萬路、鐵山坪汪家溝社等征地項目,涉及33個合作社1291.443畝土地,拆遷259戶,協議簽訂及交房率均超過93%,較以往新政策施行后的交房率上升約5個百分點,群眾對《實施辦法》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滿意度較高。
四、施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托于上位法、上位政策,在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并保證其合法性的前提下,明確了相關職能單位的工作職責,補償、安置、獎勵條款更加清晰,總體操作性較原實施辦法更強,實施成效顯著,強力保障了大晏路、渝長復線等項目建設用地需求,但在新征地項目施行《實施辦法》的過程中,存在部分政策條款操作性不強、適用性不夠等問題,具體如下:
(一)超層高標準的無證房屋材料工時補助上浮問題
《實施辦法》規定有證房屋和確定為合法建筑面積的房屋符合層高上(下)浮標準的,要進行上(下)浮補償。但在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生產經營活動用房屬于超出層高標準的無證房屋,如超層高標準的無證房材料工時補助不作相應的上浮處理,會增加生產經營活動搬遷的處置難度。
(二)生產經營活動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問題
《實施辦法》按照自有農房和自有承包地以及流轉土地來分類處置生產經營活動,制定了自有農房和自有承包地涉及養殖類、商業服務類的搬遷標準。在實際工作中,多數拆遷對象對搬遷標準存在異議,提出評估的要求。為了體現一次性搬遷補助費確定過程的公平公正,需要修訂《實施辦法》,通過評估確定生產經營活動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三)住房貨幣安置價格公布問題
《實施辦法》規定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由于近幾年房價下行壓力大,如每年重新公布一次住房貨幣安置價格,可能造成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波動幅度較大,極易增加征地矛盾。需要修改每年公布一次的方式,保持貨幣安置價格的總體穩定。
五、評估結論及建議
根據《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的規定,結合評估小組綜合討論的結果,評估小組認為:《實施辦法》的制定精神、制定目的與上位法、上位政策基本一致,具體規定不存在與上位法、上位政策沖突的地方,有一處條款因上位政策修改,需作相應修改。從政策效果看,有效推動了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從操作層面看,《實施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在施行過程中存在操作性不強、適應性不夠等問題。為此,建議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通知》(江北府發〔2021〕16號)部分政策條款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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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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